案件名称:陈超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云08刑更887号
所属地区:云南省普洱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裁判日期:2019-12-18公开日期:2019-12-25
当事人:陈超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8刑更887号罪犯陈超,男,1974年9月5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普中刑初字第4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0年11月16日被交付执行。

本院于2013年1月22日、2014年3月5日、2015年3月5日、2016年3月5日、2018年3月20日五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四年八个月。

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9年11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陈超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考核余分:495.76分。

另查明,该犯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实际履行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