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普中刑初字第4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0年11月16日被交付执行。
本院于2013年1月22日、2014年3月5日、2015年3月5日、2016年3月5日、2018年3月20日五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四年八个月。
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9年11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陈超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考核余分:495.76分。
另查明,该犯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实际履行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