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治生,男,年龄不详,住址,山东省乳山市。
宋振明与王治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宋振明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振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