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姜树林。
被执行人:韩景民,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
申请执行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于2019年4月11日依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525民初472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韩景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876元,执行费按实际收取金额收取。
本院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2019)内0525执15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但被执行人未按本院(2019)内0525执15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执行期间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信息,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
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2019)内0525执159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奈曼旗人民法院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