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2019)1443号裁定书
法院: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甘2924民初1443号
所属地区:甘肃省广河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2-06公开日期:2019-12-13
当事人:康生才;甘肃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2924民初1443号 原告:康生才,男,回族,生于1986年08月02日,住甘肃省广河县祁家集镇祁家集村康家116号,身份证号:622924198608021058。

被告:甘肃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有清,系公司经理,住甘肃省广河县城关镇三蒿路过境段以北商住宅楼二层商铺。

原告康生才诉被告甘肃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向原告康生才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康生才至今未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