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丘濬源。
被执行人:绵阳神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余辉。
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人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和运租赁成都分公司)申请执行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06民初1042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确定的由被执行人绵阳神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州新材料公司)向和运租赁成都分公司返还徐州海普森牌数控车床4台(型号CJK0640,机号为1401039-1401042)、玉溪牌数控车床1台(型号CK6150B/1500,机号为0231404015),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150元。
经本院执行,截止2019年12月4日,现已向和运租赁成都分公司返还玉溪牌数控车床1台(型号CK6150B/1500,机号为0231404015)。
未返还徐州海普森牌数控车床4台(型号CJK0640,机号为1401039-1401042),未执行到位案件受理费5150元。
我院(2017)川0703执3399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从神州新材料公司处查封扣押机械设备59台,因案外人绵阳凯恩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恩数控)对该案执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院(2018)川0703民初6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不得执行第三人绵阳神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占有的CJK0640数控车床8台;二、确认原告绵阳凯恩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对第三人绵阳神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占有的CJK0640O数控车床8台享有所有权。
”本案执行依据中要求神州新材料公司返还给和运租赁成都分公司的徐州海普森牌数控车床4台(型号CJK0640,机号为1401039-1401042),亦包含在凯恩数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