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魏子博与牛江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豫0105民初31134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郑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2-02公开日期:2019-12-11
当事人:魏子博;牛江艳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05民初31134号原告:魏子博。

被告:牛江艳。

原告魏子博诉被告牛江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继卫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魏子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江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3000元,并按日息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8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1日,债务人牛江艳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23000元,告知原告信用卡过桥用三天,原告从光大银行信用卡里刷出23000元给与被告现金。

2019年8月4日被告告知原告23000元无法归还,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愿意支付利息作为补偿,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找工作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现被告电话不接、微信不回、辞去工作、搬离住址,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牛江艳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9年8月1日,被告牛江艳因需向原告魏子博借款23000元,原告将名下光大银行信用卡内额度刷出23000元现金交给被告牛江艳。

2019年8月4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截止2019年8月4日,欠款人牛江艳因信用卡缘由结欠债权人魏子博本息合计人民币23000元整,欠款人承诺将于2019年8月4日前向债权人归还全部欠款,如未按期足额归还欠款,则每月按照微粒贷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欠款违约金,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债权人为实现该欠款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全部由欠款人承担。

债权人魏子博、欠款人牛江艳签字并摁手印。

后被告牛江艳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欠条,原告依约交付款项,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

经原告催要,被告牛江艳未及时偿还,应当承担继续偿还借款的法律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牛江艳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约定了借款利息,被告经原告催要未及时还款,应当承担逾期还款违约金,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自2019年8月5日起按照日息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因原告系刷信用卡转借他人,约定违约金标准高于原告信用卡所用款项的实际利率,故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