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标高,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化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福建省宁化县。
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被清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彪,福建陈彪律师事务所律师。
清流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9】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标高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标高及其辩护人陈彪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9日,被告人张标高为投资福建省双叶猕猴桃酒制造有限公司向张某1借款人民币1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到期后未归还。
张某1向清流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清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清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判决张标高偿还张某1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该判决生效以后,张标高未自动履行,张某1向清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6年7月9日,清流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作出决定将张标高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向张标高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决定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材料。
2016年8月9日,清流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强制执行张标高借款本息及执行费共计160270元。
张标高作为厦门人缘客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操控人,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经营所获利润达20余元以上,张标高将该款用于投资等其他用途,未用于履行法院上述生效判决、裁定,导致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张标高在福建省宁化县速8酒店被清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另查明,在(2015)清民初字第649号民事案件诉讼和执行过程中,清流县人民法院通过司法专递先后向被告人张标高邮寄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以及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张标高均拒收。
2019年2月1日和12月3日,张标高分两次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张仁强共计10万元,与张仁强达成和解并取得了谅解。
被告人张标高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上述事实,另有清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书、受理案件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送达回证、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内资企业登记表、账户交易明细、中国邮政EMS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张仁强出具收条和刑事谅解书以及证人周某、张某1、张某2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提出张标高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履行了执行义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标高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张标高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
张标高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履行了部分执行义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取得了谅解,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关于张标高坦白、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标高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内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