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薛洪涛。
住所地:郯城县人民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5599125027。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永付,郯城山之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王宗保,男,1969年8月16日生,汉族,郯城县,居民,被申请人:曹洪果,女,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郯城县,居民,被申请人:李泉,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郯城县,居民,申请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与被申请人王宗保、曹洪果、李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宗保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号、鲁Q×××**号)车辆、冻结被申请人王宗保、曹洪果、李泉名下存款100000元或查封价值100000元的财产。
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宗保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号、鲁Q×××**号)车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王宗保、曹洪果、李泉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