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王宗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鲁1322民初7916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郯城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2-06公开日期:2019-12-17
当事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王宗保;曹洪果;李泉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2民初7916号申请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

法定代表人:薛洪涛。

住所地:郯城县人民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5599125027。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永付,郯城山之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王宗保,男,1969年8月16日生,汉族,郯城县,居民,被申请人:曹洪果,女,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郯城县,居民,被申请人:李泉,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郯城县,居民,申请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与被申请人王宗保、曹洪果、李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宗保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号、鲁Q×××**号)车辆、冻结被申请人王宗保、曹洪果、李泉名下存款100000元或查封价值100000元的财产。

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宗保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号、鲁Q×××**号)车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王宗保、曹洪果、李泉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