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魏亚东,男,1989年5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申请执行人张文俊与被执行人魏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的(2019)苏0582民初4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裁判:魏亚东应归还张文俊借款10万元。
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张文俊负担200元,由魏亚东负担1150元,由魏亚东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果魏亚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魏亚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文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标的1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9年8月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1000元。
2、2019年8月1日、10月9日、11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保险、银行存款、证劵、车辆等财产情况,并委托永城市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对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的车辆,经本院前往张家港市公安局车管部门查询,该车已于2019年5月14日转让给他人。
3、2019年12月5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予以认可,且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
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财产查询回执、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