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负责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超,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旭辉,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1995年7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高安市。
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诉被告黄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及其它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本院通知原告提供被告可联系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原告未能提供,本院经查证亦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之精神,原告起诉的被告经多方寻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某某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