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海江与赵小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豫0804执415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焦作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2-05公开日期:2019-12-27
当事人:李海江;赵小四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04执415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江,男性,焦作市马村区。

被执行人:赵小四,男性,焦作市马村区。

李海江与赵小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804民初4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赵小四欠原告李海江加油款29500元,自2017年2月起分期还款,每月25日前偿还500元,直至还清为止。

因赵小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海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9年7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执行局,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人名单的强制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55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赵小四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