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福州分中心与林雅珍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闽0102民初6198号
所属地区:福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2-04公开日期:2019-12-24
当事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福州分中心;林雅珍
案由:信用卡纠纷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2民初6198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福州分中心,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福晟财富中心(建福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晨。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守芳,福建尔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振蕊,福建尔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林雅珍,女,汉族,1987年3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福州分中心与被告林雅珍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福州分中心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之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福州分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62元(预收原告524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福州分中心负担。

审判员  黄昌杰 审判员  韦信钱 审判员  黄丽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施倩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