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宋海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豫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
法定代表人王东辉,总经理。
项城市叁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豫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148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河南豫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项城市叁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金368820元、违约金36882元、劳务作业费203620.12元;二、驳回原告项城市叁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86元,减半收取为10243元,由原告负担5296.4元,被告河南豫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4946.6元。
因河南豫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项城市叁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豫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海马牌汽车(豫A×××××)、金杯牌汽车(豫A×××××)、长城牌汽车(豫A×××××、豫A×××××)、别克牌汽车(豫A×××××、豫A×××××、豫A×××××)、江西五十铃牌汽车(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现车辆均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控制,申请人暂不申请处置。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四、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走访,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经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本院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