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林松青,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素华与被执行人林松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闽0322民初2863号民事调解,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776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780元和执行费。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除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林松青名下坐落在仙游县榜头××山社区××紫檀中街××房地产(不动产权证书号:20190003827)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林松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本案与另案[(2019)闽0322执4873号、生效法律文书为(2019)闽0322民初6223号民事判决]的案由均为金钱给付,所要执行对象债务人、特定标的物有所交叉。
为了便于对执行标的物的统一处置,提高执行效率,将本案[执行案号为(2019)闽0322执4967号、生效法律文书为(2019)闽0322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