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日期2019年12月9日 开庭日期2019年12月13日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东检刑诉〔2019〕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浩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浩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认罪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查明事实2019年4月5日21时27分,被告人刘浩醉酒后驾驶桂R×××××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田东县平马镇东宁东路被田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刘浩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1.16mg/100ml。
被告人刘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浩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刘浩庭上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主文被告人刘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