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一:北京同济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翁庆苍。
被执行人二:北京市房山区北方养老照料中心,住所地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翁庆苍。
被执行人三:北京同济东方中医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北潞春小区6号楼6层618号。
法定代表人:翁庆苍,董事长。
申请人林森与北京同济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北京市房山区北方养老照料中心、北京同济东方中医药研究院有限公司赋予强制执行力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1民特35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金58600.00元和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报告令、风险提示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拍卖平台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因被执行人涉案件较多,被执行人一拍卖所得款扣除优先受偿案件外,已无剩余,被执行人一和被执行人二部分财产经变卖流拍后无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被执行人三拍卖所得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将拍卖所得款按规定对全部申请人以未执行标的本金为基数按比例进行分配,林森分得21027.19元,未执行到位标的35772.81元。
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