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梁学明,男,生于1975年7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执行人:秦瑞贤,男,生于1968年2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明群与被执行人梁学明、秦瑞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的(2017)豫1203民初11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本院已于2019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向本院交付标的款40000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28元,申请执行费5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2、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将被执行人梁学明、秦瑞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3、被执行人梁学明、秦瑞贤长期不在其户籍地居住,现下落不明,本院以拒绝报告财产为由作出拘留决定书,且已送达公安机关实施临控。
4、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无车辆,已扣划3071.78元,扣除500元执行费,申请执行人邢明群领取2571.78元。
5、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房产登记机关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房地产的信息。
6、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住房公积金机关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公积金的信息。
7、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户籍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邢明群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