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河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民权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1968年3月21日出生,住所地民权县。
被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1968年5月21日出生,住所地和民权县。
杜某某与河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郑某某、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4日作出的(2019)豫1421民初6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
现经本院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1421执9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