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杜某某、河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豫1421执976号之一
所属地区:河南省民权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2-02公开日期:2019-12-03
当事人:杜某某;河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郑某某;赵某某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421执9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汉族,1978年10月7日出生,住所地民权县。

被执行人:河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民权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1968年3月21日出生,住所地民权县。

被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1968年5月21日出生,住所地和民权县。

杜某某与河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郑某某、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4日作出的(2019)豫1421民初6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

现经本院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1421执9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