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马丽娜。
被执行人:杨喻佳。
申请执行人童凤与被执行人马丽娜、杨喻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702民初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2019年9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马丽娜、杨喻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2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工商无股权,证券公司无财产。
2019年9月23日向常德市房产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房屋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于2019年11月25日分别向银行、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马丽娜、杨喻佳生活居住的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光荣路社区调查其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该社区负责人表示不了解被执行人的情况。
2019年9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马丽娜、杨喻佳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2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4213元,尚未执行到位。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