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县支行与李玉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鲁1121民初3939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五莲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2-04公开日期:2019-12-05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县支行;李玉梅
案由:信用卡纠纷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21民初393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县支行,住所地五莲县罗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X13612807A。

法定代表人:魏波,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山东英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甜甜,山东英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玉梅,女,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县支行与被告李玉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75438.85元及利息、滞纳金、年费、违约金等(利息、滞纳金、年费、违约金计算至被告全部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2年12月19日申请领取白金信用卡,并签订《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信用卡,卡号为:62×××12。

被告透支信用卡后未在约定期限内还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县支行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供被告李玉梅的准确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李玉梅的送达地址,致本院无法通知被告李玉梅应诉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县支行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案符合适用公告送达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