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芳、湖南京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湘1302执恢484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娄底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2-25公开日期:2019-12-27
当事人:陈芳;湖南京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302执恢484号申请执行人陈芳,女,汉族,1983年7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湖南京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早元街与娄星南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聂均平。

陈芳申请执行湖南京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0101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湖南京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芳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陈芳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湖南京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2019年10月29日分别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之后又向娄底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娄星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湖南京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本案予以轮候查封。

2019年12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京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信息及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当面告知于申请执行人陈芳,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经本院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陈芳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19年12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本金174000元及利息。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陈芳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院认为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妥。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