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金光海,男,1996年3月7日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龙井市,捕前无固定住所。
2017年8月24日,因盗窃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六日;2018年6月21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同年7月20日刑满释放。
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一部刑诉〔2019〕9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光海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朴松林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光海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10日4时56分许,被告人金光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延吉市新兴街XX口腔内,通过溜门的方式进入到店内后,窃取了一部放置在收银台桌上的苹果牌平板电脑。
同年10月17日2时58分许,被告人金光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延吉市进学街XXX网咖内,趁被害人丁某熟睡之机,窃取了丁某放置在电脑桌上的苹果牌XS手机。
经鉴定,被盗苹果牌平板电脑价格为人民币800元,苹果牌XS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000元。
同年10月30日,被告人金光海接到民警电话后在延吉市北山街地中海洗浴门前主动等待民警接受调查。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张某、田某处扣押苹果牌平板电脑一部、苹果牌XS手机一部,并发还给各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光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金光海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金光海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金光海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提供了身份证明、抓破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说明、旧手机交易登记、营业执照、收据、手机盒照片、指认照片、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入所健康检查表,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张某、郭某、朴某、金某的证言,被害人丁某、赵某的陈述,被告人金光海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表示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光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
被告人金光海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