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金某,男,1976年9月13日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史某,女,1981年12月19日生,住址同上。
案由: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依据:(2019)连港证执字第10号执行证书本案立案执行后,本案参与分配被执行人金某在本院另案债权,但不足以偿还本案全部债务,被执行人金某、史某查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金某、史某限制高消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