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吴康明与金松、史晓娜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苏0703执802号之一
所属地区:连云港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2-06公开日期:2019-12-28
当事人:吴某;金某;史某
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703执8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某,男,1964年2月26日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金某,男,1976年9月13日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史某,女,1981年12月19日生,住址同上。

案由: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依据:(2019)连港证执字第10号执行证书本案立案执行后,本案参与分配被执行人金某在本院另案债权,但不足以偿还本案全部债务,被执行人金某、史某查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金某、史某限制高消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