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吉林市船营区纯生冷库与吉林市上航尚城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吉02民辖8号
所属地区:吉林市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裁判日期:2019-12-13公开日期:2019-12-19
当事人:吉林市船营区纯生冷库;吉林市上航尚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民辖8号原告:吉林市船营区纯生冷库,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经营者:董春生,男,1960年2月28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贵,吉林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芳,吉林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上航尚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李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杰,吉林泰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市船营区纯生冷库与被告吉林市上航尚城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吉林市船营区纯生冷库诉称,吉林市上航尚城商贸有限公司承租吉林市船营区纯生冷库4号、5号冷库内的二个冷库间,每月租金分别为1,600元和5,000元,约定上打租金,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吉林市上航尚城商贸有限公司承租二个冷库间至今,冷库租金分别交付至2017年8月18日和2017年8月15日止,已拖欠4号库32吨位冷库间租金40,000元,5号库101吨位冷库间租金l25,000元、合计l65,000元。

综上,请求:1.判令吉林市上航尚城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冷库租金165,000元;2.诉讼费由吉林市上航尚城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吉林市上航尚城商贸有限公司诉吉林市船营区纯生冷库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作出(2019)吉02民辖6号民事裁定,指定由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与该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为保证案件审理结果的一致性,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本案宜指定同一法院并案审理,且其院存在其他回避事由,不宜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