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刘磊,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荣周,男,汉族,生于1988年8月8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系西安俊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康市区负责人。
被申请人:安康市汉滨区XX路XX店,经营场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XX路XX城XX号。
经营者吉芳。
被申请人:吉芳,女,汉族,生于1989年1月8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
申请人西安俊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申请人安康市汉滨区XX路XX店、吉芳存在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吉芳位于安康市高新区房屋价值中174667元的部分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西安俊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吉芳位于安康市高新区XX沟XX栋XX单元XX层XX室房屋价值中174667元的部分予以查封。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抵押、赠与、变卖等。
查封期限为三年,原告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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