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西安俊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吉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汉滨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陕0902财保281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裁判日期:2019-12-24公开日期:2019-12-26
当事人:西安俊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吉芳
案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902财保281号 申请人:西安俊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刘磊,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荣周,男,汉族,生于1988年8月8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系西安俊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康市区负责人。

被申请人:安康市汉滨区XX路XX店,经营场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XX路XX城XX号。

经营者吉芳。

被申请人:吉芳,女,汉族,生于1989年1月8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

申请人西安俊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申请人安康市汉滨区XX路XX店、吉芳存在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吉芳位于安康市高新区房屋价值中174667元的部分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西安俊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吉芳位于安康市高新区XX沟XX栋XX单元XX层XX室房屋价值中174667元的部分予以查封。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抵押、赠与、变卖等。

查封期限为三年,原告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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