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杨秀豪,女,1974年4月2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田林县。
申请人宋传庆与被申请人杨秀豪合伙纠纷一案,申请人宋传庆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秀豪在广西田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潞城支行账户:64×××78上存款70000元。
申请人宋传庆以其自有的车牌为桂L×××××号解放牌轻型仓栅式货车,作为本案申请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宋传庆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杨秀豪在广西田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潞城支行账户:64×××78上存款70000元,冻结时间为一年(即从2019年12月9日至2020年12月8日)。
冻结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解除冻结和支付;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二、查封申请人申请人宋传庆自有的车牌为桂L×××××号解放牌轻型仓栅式货车。
查封期限从本裁定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