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军军,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原告张秀青与被告张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秀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2400元及利息9111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八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52400元,约定月利息1.5分。
原告现需要用钱,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状列写的被告张军军住所信息不足以明确认定被告,原告亦无法补正。
由于本院已受理此案,故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秀青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0元,退还原告张秀青。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谢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