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秀青与张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陕0802民初13040号
所属地区:榆林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2-10公开日期:2019-12-24
当事人:张秀青;张军军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802民初13040号原告:张秀青,(曾用名张兰生,张蓝生),女,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住陕西省佳县,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张军军,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原告张秀青与被告张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秀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2400元及利息9111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八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52400元,约定月利息1.5分。

原告现需要用钱,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状列写的被告张军军住所信息不足以明确认定被告,原告亦无法补正。

由于本院已受理此案,故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秀青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0元,退还原告张秀青。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谢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