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赵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豫0191执4823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2-04公开日期:2019-12-20
当事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赵振华;王春梅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1执48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1号民生银行大厦。

负责人马迁。

被执行人赵振华,男,195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王春梅,女,195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赵振华、王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河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91民初4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予答复,并于2019年4月17日、2019年5月27日、2019年12月5日三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至今未接受询问。

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经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王春梅名下位于新郑市××办事处××南侧××中心××区××号(产权证号:04××06)房产一套,因上述房产为轮候,暂不具备处分条件;四、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对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申请执行人出具了惩戒公告;五、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2019年4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邮递送达了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对申请执行人做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