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金龙,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
申请执行人韩华顺与被执行人杨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的(2019)吉0281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杨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韩华顺借款本金8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4月10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杨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韩华顺借款本金3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4月10日起按月息1.5分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杨金龙、张丽娟于2019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韩华顺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3月16日起按月息1.3分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已付利息3000元)。
案件受理费535元,由被告杨金龙、张丽娟负担。
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华顺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尚未给付借款本金11000元及利息并承担申请执行费65元。
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
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数据,有银行开户信息但无银行存款,同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2019年8月26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杨金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蛟河市天北镇营业所账户。
经查被执行人杨金龙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2019年11月7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杨金龙所有的存放于其院内玉米约5万斤(以实际数量为准),查封期限为一年。
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