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杭州三花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鲜明、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浙02民初2267号
所属地区:浙江省宁波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2-12公开日期:2019-12-28
当事人:杭州三花研究院有限公司;鲜明;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民初2267号原告:杭州三花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2号大街289-2号。

法定代表人:张亚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华,该公司专利主管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中,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鲜明,男,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始丰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徐小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微,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帅,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三花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鲜明、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杭州三花研究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