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通河县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俊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黑0128民初2234号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通河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2-19公开日期:2019-12-24
当事人:通河县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俊峰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28民初2234号原告:通河县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通河县通河镇财富东城物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刘凤华,女,职务经理。

被告:刘俊峰,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

原告通河县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俊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

原告通河县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