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通河县通河镇财富东城物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刘凤华,女,职务经理。
被告:刘俊峰,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
原告通河县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俊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
原告通河县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