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马洪侠、闫龙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皖1203执恢29号之一
所属地区:阜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2-12公开日期:2020-09-01
当事人:马洪侠;闫龙林;黄立敬;宿州嘉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203执恢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马洪侠,女,汉族,1968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被执行人:闫龙林,男,汉族,1963年12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代理人:范晓静,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立敬,男,汉族,1963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代理人:杨伟,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宿州嘉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浍水路北市府巷东侧凌枫大厦1202室,组织机构代码55019293-2。

法定代表人:闫龙林,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马洪侠与闫龙林、黄立敬、宿州嘉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的(2016)皖1203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闫龙林、黄立敬、宿州嘉成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闫龙林、黄立敬、宿州嘉成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闫龙林、黄立敬、宿州嘉成置业有限公司未能全部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周琴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