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上海世联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心本商贸有限公司、北京质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沪0112民初46719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2-16公开日期:2020-08-26
当事人:上海世联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心本商贸有限公司;北京质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2民初46719号申请人:上海世联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巧侠。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泉松,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心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杨远婷。

被申请人:北京质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蔡崇达。

申请人上海世联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心本商贸有限公司、北京质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上海世联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心本商贸有限公司、北京质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7,6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世联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心本商贸有限公司、北京质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7,6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608.14元,由申请人上海世联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汤克新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梦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