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陈德亮骗取贷款罪罚金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书后三日内缴纳罚金50,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2722.00元,经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尚未给付47,278.00元。
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绥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422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