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德亮骗取贷款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黑0422执恢15号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绥滨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2-10公开日期:2020-10-29
当事人:陈德亮
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422执恢15号 被执行人陈德亮,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滨江小区**楼****。

本院在执行陈德亮骗取贷款罪罚金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书后三日内缴纳罚金50,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2722.00元,经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尚未给付47,278.00元。

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绥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422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