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北路**京华新天地**楼**。
法定代表人:刘燕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李阿山,男,195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申请人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阿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阿山价值34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阿山价值34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二、对李阿山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人民南路3号1幢1-4-2(产权证号:鄂(2016)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008947号)的房屋予以查封。
三、对李阿山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人民南路3号1幢1-4-1(产权证号:鄂(2016)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008953号)的房屋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