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方永君、刘美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鲁0283执恢628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平度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2-09公开日期:2020-12-24
当事人:方永君;刘美波;史春东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83执恢628号申请执行人方永君,男,1961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申请执行人刘美波,女,1963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史春东,男,1966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申请执行人方永君、刘美波与被执行人史春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史春东提起再审,山东省高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判决,撤销青岛中院(2017)鲁02民终10614号民事判决,维持(2017)鲁0283民初7041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中被执行人史春东不承担法律责任,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应予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