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美波,女,1963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史春东,男,1966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申请执行人方永君、刘美波与被执行人史春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史春东提起再审,山东省高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判决,撤销青岛中院(2017)鲁02民终10614号民事判决,维持(2017)鲁0283民初7041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中被执行人史春东不承担法律责任,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应予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