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淑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冉,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凯,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
法定代表人:鲍文光,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安徽京通汽车附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226民初81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付款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了财产。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2018)浙02民初1901号诉讼案件期间,于2018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持有的兰州知豆有限公司的100%股权予以冻结,在办理(2019)浙02执5号执行案件期间,依法对上述股权进行司法评估并于2019年8月29日和30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评估报告,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9)浙02执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股权,并于2019年10月14日移送司法拍卖。
案件办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案从执行程序转入破产重整程序,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做出(2019)浙0226执1996号决定书决定将(2019)浙0226执1996号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2019年11月20日,本院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要求中止(2019)浙02执5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4日中止拍卖上述股权。
2019年12月17日,申请执行人安徽京通汽车附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一、申请执行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