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石油分公司、驻马店市华中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豫民申7617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裁判日期:2019-12-20公开日期:2020-12-16
当事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石油分公司;驻马店市华中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民申76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石油分公司(原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石油分公司)。

住所地驻马店市古吕路**。

负责人:殷先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显黎,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驻马店市华中实业有限公司(原名驻马店市华中石油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驻马店市练江路西段/div>法定代表人:周振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清,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驻马店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驻马店市华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实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7民终1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石化驻马店分公司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改判支持中石化驻马店分公司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以中石化驻马店分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办理诉争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由,认定双方签订的《加油站租赁合同》无效是错误的。

中石化驻马店分公司是国务院特许的成品油经营单位之一,办有成品油经营许可的所有证照,华中实业公司出租的加油站也办理了成品油经营许可的一切证照,是合法经营主体,本案双方主体适格,签订的《加油站租赁合同》有效。

涉案加油站的证照名称与其公司的经营名称分离是因为华中实业公司未履行《加油站租赁合同》约定导致的,不能以合同双方的履行事由去认定合同成立时合同本身的效力;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是可以变更的,华中实业公司违约不及时变更证照,原审法院不能以此认定租赁合同无效。

二、原审法院驳回中石化驻马店分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华中实业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中石化驻马店分公司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不能经营的客观事实存在,不能经营必然造成固定资产投入、租赁费、营业收入等损失。

中石化驻马店分公司效益表虽是单方制作,但却是依据上年度同期的财务凭证据实反映的,即使不按照该计算方法,原审法院可根据停业期间核减其公司应交租金或延长双方的租赁期限的方式弥补其损失。

华中实业公司答辩称:一、中石化驻马店分公司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应当再审的法定事由。

二、原审判决涉案《租赁合同》无效与最高人民法院对同类案件的裁决结果一致,说明一二审判决是正确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民申字第1874号民事裁定、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终6558号民事判决裁判规则,认定该类租赁加油站合同无效。

三、承租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情况下租赁加油站违反国家有关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四、中石化驻马店分公司主张赔偿租赁损失,租赁损失只有在合同有效且正常履行情况下才可能存在,由于案涉合同无效,丧失继续履行的基础,不能从中获取利益。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此特许经营的规定应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中石化驻马店分公司、华中实业公司均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具备经营危险化学品、成品油的资质,双方并未违反该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均属于行政规章,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且上述相关规定均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涉案租赁合同并不能因存在违反上述规定而被认定无效。

加油站运营中最突出的公共利益问题是公共安全问题,相关规定要求加油站具备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针对的是加油站的管理安全和设施设备安全。

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