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黑0302执1990号之一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鸡西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2-16公开日期:2020-12-31
当事人: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瑜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302执19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杨金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孙瑜,女,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孙瑜与刘某原为夫妻关系,刘某已死亡,刘某生前有位于鸡冠区X办X局X,产权证号SX、面积71.92平方米房屋和位于鸡冠区X小区X、产权证号SX、面积92.8平方米房屋,孙瑜为刘某的唯一继承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孙瑜(登记在刘某名下)位于鸡冠区X办X局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