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覃正元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案号:(2019)粤1971刑初5590号
所属地区:东莞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2-30公开日期:2021-06-10
当事人:覃正元
案由:危险驾驶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1刑初559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覃正元,男,1986年5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974,壮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被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19]5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正元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毅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正元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9年8月19日6时3分,被告人覃正元醉酒驾驶桂A*****小型轿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南行2201公里+000米(东莞市南城区)路段时,被告人覃正元因醉酒后将车停在右侧救援车道上睡觉,后被交警查获。

经鉴定,覃正元血中乙醇含量为143.94mg/100ml。

公诉机关并提供了广东至信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覃正元的供述等证据,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覃正元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正元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正元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正元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覃正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覃正元在一个月十日至二个月十日拘役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及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

视被告人覃正元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正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前羁押8日,扣减8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叶柱坚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艳芬附页: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