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4453320X。
负责人:杜忠阳,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男,1967年10月4日生。
被告:钟小红,女,1968年7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云岩支行)诉被告钟小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农行云岩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小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行云岩支行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被告钟小红偿还原告贷记卡欠款本金29744.29元,利息899.0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891.22元,手续费408.41元(计算至2018年10月10日)及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至的利息、复利;二、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必要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农行云岩支行诉称,2011年6月23日,钟小红向原告申领金穗贷记卡一张,原告于2011年7月26日向钟小红发放金穗贷记卡(个人卡)一张,卡号为62×××69,信用额度为30000元。
截止至2018年10月10日,钟小红已拖欠贷记卡欠款本息共计31942.99元。
透支款项逾期后,原告多次上门催收和电话催收,但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钟小红的行为已严重违约,影响原告资金安全。
综上,原告农行云岩支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提出如前诉请。
被告钟小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本院组织庭审,原告农行云岩支行围绕诉请提交证据,被告钟小红未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和质证权利。
根据原告农行云岩支行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1年6月23日,钟小红(乙方)向农行云岩支行(甲方)申请贷记卡,签字确认理解并自愿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
章程和合约规定,对于非现金交易,乙方在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对账单上记载的到期日)内偿还全部款项,享受免息待遇;乙方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款项的,应支付全部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乙方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对账单上列明)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为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乙方超过甲方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在本周期账单日营业终了前未能偿还超额部分,应就超限部分支付超限费,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利息自银行记账日计算,超限费为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本合约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按月、按币种计收复利;乙方未按期偿还欠款,甲方有权止付乙方贷记卡,有权止付乙方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有权从该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或依法追索,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均由乙方承担。
农行云岩支行于2011年7月25日审核同意为钟小红办理并发放卡号为62×××69的贷记卡。
钟小红持有该贷记卡进行透支消费并陆续还款,但之后未能正常清偿透支本金及相应费用。
截止2018年10月10日,农行云岩支行主张钟小红尚欠透支本金29744.29元、利息899.0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891.22元、消费手续费408.41元。
另查明,通过钟小红涉案贷记卡账户交易及结息信息数据体现,截止2018年6月29日,钟小红在偿还部分本息及费用后仅欠透支本金29744.29元。
涉案贷记卡项下债务于每月的23日结算并统计利息和复利。
上述事实,有原告农行云岩支行的陈述及其提交的原、被告身份信息材料、贷记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贷记卡交易明细、账户欠款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并有庭审笔录记录在卷,足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钟小红向农行云岩支行申请贷记卡而签字确认理解并自愿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各方应当按照章程和领用合约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
被告钟小红持卡消费,应对涉案贷记卡项下债务进行清偿。
因被告钟小红未能在免息还款期内清偿透支款项及相应费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故原告农行云岩支行有权要求被告钟小红立即偿还透支本金,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复利和滞纳金。
因中国人民银行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涉案贷记卡章程和合约中均未约定违约金,未约定消费分期手续费,亦未约定对复利可以再次计收复利,原告农行云岩支行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告钟小红对违约金的收取及标准进行约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故对原告农行云岩支行主张逾期还款违约金891.22元、手续费408.41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对原告农行云岩支行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