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艾莱自由健身馆,统一社会代码92230104MA192GGY1R,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118号太平桥百盛二楼三楼。
经营者:代勇,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毅,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系哈尔滨市道外区艾莱自由健身馆工作人员,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王博,男,汉族,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系哈尔滨市道外区艾莱自由健身馆实际经营者,住辽宁省开原市。
原告迟立伟与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艾莱自由健身馆(以下简称艾莱健身馆)、王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追加王博为本案共同被告。
在2019年12月17日的庭审中,原告迟立伟、被告艾莱健身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毅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王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迟立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迟立伟与艾莱健身馆签订的入会协议书;2.请求判令艾莱健身馆、王博返还迟立伟会员费1,366元。
事实和理由:迟立伟于2018年11月21日在艾莱健身馆申请办理健身钻石卡一张并赠送13个月运动时间,健身起始时间为同年11月22日至2020年12月22日,费用为2010元。
2019年7月31日,艾莱健身馆因自身原因停止营业,至今仍未营业,故迟立伟诉至法院。
艾莱健身馆辩称,同意履行服务合同,没有履行的部分同意返还剩余款项,已经履行完毕的不同意返还,双方解除合同后按合同中清算条款进行清算。
扣除卡费10元、入会手续费200元、会员费800元、月费299元后,按照卡的有效期12个月计算剩余会员费。
被告王博未出庭、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迟立伟于2018年12月5日在艾莱健身馆办理会员卡,填写入会申请表、签订入会协议书,并于当日缴纳会员费2,000元、卡费10元。
入会申请表记载起始日期为2018年11月22日,截止日期为2019年11月22日。
该表备注信息处写明赠13个月运动时间,运动时间2018年11月22日至2020年12月22日。
入会协议书记载“成为本店的会员,均应接受本店的相关入会手续费200元、会员费800元、月费299元”等内容。
协议签订后,迟立伟开始在艾莱健身馆健身。
2019年7月31日艾莱健身馆因自身的原因停业至今。
另查明,2018年11月1日艾莱健身馆经营者代勇与王博签订股权及经营管理权转让协议,约定代勇将其对该健身馆享有的经营权及店内设施、设备转让给王博。
2019年5月22日,艾莱健身馆向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太平桥分公司递交申请函一份,说明该馆于2017年9月实际经营者发生变更,由原经营者代勇变更为实际经营者王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迟立伟向艾莱健身馆交纳会员费,艾莱健身馆为迟立伟办理会员卡,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
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现艾莱健身馆因自身原因停止营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故迟立伟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据此,因艾莱健身馆已不能向迟立伟提供相关服务,故其应返还迟立伟剩余费用。
关于会员卡有效期的问题。
虽然入会申请表的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记载迟立伟健身的有效期为12个月,但双方在备注信息中写明赠13个月运动时间。
根据相关规定,奖品、赠品等视同销售的商品,故艾莱健身馆赠送的13个月的运动时间亦是迟立伟所购买服务的一部分,迟立伟在艾莱健身馆健身的有效期应按25个月计算。
关于每月费用如何计算的问题。
艾莱健身馆主张扣除会员费800元,并按照每月299元扣费,但入会协议书中记载的会员费800元、月费299元与入会申请表中记载的内容矛盾,且因入会申请表系每个会员入会时根据自身情况与艾莱健身馆协商后填写,而入会协议书系艾莱健身馆提供的格式条款,故在没有证据证明艾莱健身馆已向会员明示该格式条款内容的情况下,该条款对会员没有法律效力,应按照会员交纳的会费除以服务期间来计算每个月的健身费用。
又因入会手续费与卡费系每个会员入会所应交纳的必要费用,迟立伟取得该健身馆会员资格后,该健身馆已完成相应的义务,故此款不应再返还会员。
综上,在扣除入会手续费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