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安艺,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
再审申请人刘绍孙因与被申请人陈安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5民终1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绍孙申请再审称,1.涉案北海兄弟海鲜大排档个体工商户,至今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证照、税务证照等,也没有合法经营行为,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缺乏证据证明。
2.本案案由应该为合同纠纷,被申请人投资的涉案商铺因属于违章建筑并被强制拆除,证明被申请人投资的项目违法,其财产所有权不受法律保护,被申请人要求退还投资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3.二审法院没有开庭审理,剥夺了申请人辩论的权利。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六)(九)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根据《退股协议书》的内容,涉案北海兄弟海鲜大排档是经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协商共同出资经营的,可以认定二者属于合伙关系,至于该大排档是否办理工商登记以及店铺是否为违章建筑,均不影响合伙关系的认定,故原审判决根据《退股协议书》内容认定双方存在合伙关系,并将案由确定为合伙协议纠纷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在《退股协议书》上进行签字确认,协议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返还退伙款的义务,申请人主张不予退还退伙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