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正在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阮林埌犯运输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判决第一项,被执行人阮林埌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该案于2017年5月12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因发现被执行人阮林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经查,被执行人阮林埌名下有号牌为粤J×××××摩托车一辆,本院到恩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上述车辆,车管所反馈该车辆正在注销,无法查封。
三、本院向恩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财产调查,反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阮林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被执行人阮林埌向本院主动缴纳案款人民币1100元,本院已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没收的个人财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