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刘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闽0203民初20577号
所属地区:厦门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2-24公开日期:2020-10-22
当事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刘军
案由:信用卡纠纷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民初20577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738305439。

负责人:陈大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聪,福建通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腾,福建通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刘军,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刘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