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陈大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聪,福建通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腾,福建通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刘军,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刘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