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泰安市茂忠耀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泰安市英卓货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鲁0902民初5905号之一
所属地区:山东省泰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2-19公开日期:2020-09-28
当事人:泰安市茂忠耀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泰安市英卓货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02民初5905号之一 申请人:泰安市茂忠耀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忠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兆瑞,山东青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燕,山东青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安市英卓货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霞,经理。

申请人泰安市茂忠耀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安市英卓货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安市茂忠耀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9万元,申请人已交纳保全费并用保险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安市茂忠耀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