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场所:新兴县**********(祥利花园)。
负责人:张冠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卓锋,男,该公司员工,住新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应明,男,该公司员工,住新兴县*********。
被告:李洪健,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与被告李洪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练洪森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妍斐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