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广州市增城莱来布艺店、张李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粤0118执1239号之二
所属地区: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07-19公开日期:2020-03-19
当事人:广州市增城莱来布艺店;张李行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8执12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增城莱来布艺店,住所地:增城区新塘镇。

经营者:梁明华。

被执行人:张李行,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增城莱来布艺店与被执行人张李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83民初6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权利人广州市增城莱来布艺店的申请,本院已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发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李行履行前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没有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院已将张李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期间,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李行的财产状况:1、已查封被执行人张李行名下号牌为粤B×××××号机动车一辆(仅查封车辆档案、未实际控制车辆),2、已冻结被执行人张李行名下开设于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实际冻结金额1395.30元)。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李行名下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虽已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张李行名下的前述财产,由于并未实际控制车辆或由于存款余额过小,均不具备处置条件,而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