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虎门金宏华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案号:(2019)粤1972民初5163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东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7-05公开日期:2020-01-02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金宏华日用品店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516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虎门金宏华日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龙眼社区龙眼四路28-30号。

注册号为441900607300046。

经营者:冯红华,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虎门金宏华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