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徐成林,职务经理。
被告: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崇升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下面高乡下面高村。
法定代表人:刘兆义,职务经理。
原告阜新市海州区兴纪煤矿技术信息服务所(以下简称海州兴纪服务所)与被告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崇升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奥崇升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
海州兴纪服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华美奥崇升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7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华美奥崇升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1日,海州兴纪服务所与华美奥崇升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书,项目名称:浅埋藏易燃煤层下分层综放面防灭火技术。
合同签订后,海州兴纪服务所曾多次下井观看现场。
按照合同约定海州兴纪服务所给华美奥崇升公司提供设计崇升煤矿浅地表易燃煤层下分层工作面灭火及防复燃技术方案。
华美奥崇升公司在调度会上认可海州兴纪服务所的设计技术方案,并且按照海州兴纪服务所的技术方案要求购买灭火所需的材料,本合同项目经费总计36万元。
合同签订后海州兴纪服务所向华美奥崇升公司支付项目保证金10万元。
海州兴纪服务所按照设计技术方案,在井下准备施工进行灭火。
华美奥崇升公司却无故终止合同,通知海州兴纪服务所不让其进行灭火,华美奥崇升公司这种行为给海州兴纪服务所造成重大损失。
按照双方签订技术合同书应当承担本合同违约责任,现向本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华美奥崇升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原、被告双方因履行涉案《技术开发合同》引起的,合同内容是海州兴纪服务所以技术知识为华美奥崇升公司解决浅埋藏易燃煤层下分层综放面防灭火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本院认为本案案由应确定为技术合同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本院并未被指定可以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故对该案本院没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